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 ||||||
标题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财关税〔2024〕10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5月09日 | ||||
关键词 | 进出口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 废止时间 |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经国务院同意,对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延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