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彭川乡(纳税人识别号:350500********8629):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24〕47号)。由于你个人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稽处〔2024〕47号
关于彭川乡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彭川乡(纳税人识别号:350500********8629):
我局依法于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11月12日对你(经营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居然之家商场)2021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所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姓名:彭川乡;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年**月**日;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势至路**号;身份证号码:350500********8629 。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你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6216*************04)收取货款后,存在部分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涉及含税金额合计762,262.51元。
你上述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已造成少缴国家税款的行为后果。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彭川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6216*************04)的资金流水。该组证据证明你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含税销售收入762,262.51元。2.彭川乡在询问(调查)笔录确认的内容:一是彭川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6216*************04)为其本人在使用;二是上述个人银行账户收到“刘某某”、“骆某某”、“叶某某”等个人和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汇入的款项合计762,262.51元为销售货款(含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均未申报纳税。3.你对检查认定的事实进行签字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以及《陈述申辩笔录》。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面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彭川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不申报纳税,决定追缴彭川乡少缴的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税款所属期)2,149.78元(其中2021年2,028.17元、2022年121.61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2021年追缴增值税=销售收入/(1+1%)×1%=204,846.48/(1+1%)×1%=2,028.17元;
2022年追缴增值税=2022年1月至3月销售收入/(1+1%)×1%=12,282.55 /(1+1%)×1%=121.61元。
备注说明:2022年4月至12月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一、二、四、五、七条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第五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福建省财政厅 糖果派对试玩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福建省财政厅 糖果派对试玩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之规定,决定追缴彭川乡上述违法事实:少缴的增值税相应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50.49元,减按50%征收,减免税额75.25元,实际追缴税款为75.24元。计算过程如下:2,149.78×7%×50%=75.24元(其中2021年追缴70.98元,2022年追缴4.26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第二、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以及《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福建省财政厅 糖果派对试玩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福建省财政厅 糖果派对试玩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之规定,决定追缴彭川乡上述违法事实:少缴的增值税相应月份的教育费附加64.5元,减按50%征收,减免税额32.24元,实际追缴税费为32.26元。计算过程如下:2,149.78×3%×50%=32.26元(其中2021年追缴30.44元,2022年追缴1.82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207号)以及《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福建省财政厅 糖果派对试玩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福建省财政厅 糖果派对试玩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之规定,决定追缴彭川乡上述违法事实:少缴的增值税相应月份的地方教育附加42.98元,减按50%征收,减免税额21.5元,实际追缴税费为21.48元。计算过程如下:2,149.78×2%×50%=21.48元(其中2021年追缴20.27元,2022年追缴1.21元)。
以上(一)至(四)项追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明细详见下表:
|
税款所属期
|
含税金额
|
增值税
|
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
2021年1月
|
18000
|
178.21
|
6.23
|
2.68
|
1.78
|
|
2021年2月
|
14968
|
148.19
|
5.18
|
2.23
|
1.48
|
|
2021年8月
|
10106.25
|
100.07
|
3.5
|
1.5
|
1
|
|
2021年9月
|
32921.07
|
325.95
|
11.41
|
4.89
|
3.26
|
|
2021年10月
|
44652.44
|
442.1
|
15.48
|
6.63
|
4.42
|
|
2021年11月
|
84198.72
|
833.65
|
29.18
|
12.51
|
8.33
|
|
合计
|
204846.48
|
2028.17
|
70.98
|
30.44
|
20.27
|
|
2022年1月
|
1987.6
|
19.68
|
0.69
|
0.29
|
0.19
|
|
2022年2月
|
8307.35
|
82.25
|
2.88
|
1.24
|
0.83
|
|
2022年3月
|
1987.6
|
19.68
|
0.69
|
0.29
|
0.19
|
|
合计
|
12282.55
|
121.61
|
4.26
|
1.82
|
1.21
|
|
总合计
|
217129.03
|
2149.78
|
75.24
|
32.26
|
21.48
|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一、二、三、六、八、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彭川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不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按照应税所得率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决定追缴彭川乡个人所得税1,900.29元(其中:2021年度507.05元;2022年度1,393.24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2021年应追缴个人所得税=“彭川乡”未申报含税销售收入/(1+适用征收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4,846.48/1.01×5%×5%-0=507.05元;
2022年应追缴个人所得税=[“彭川乡”2022年1月至3月未申报含税销售收入/(1+适用征收率)+“彭川乡”2022年4月至12月未申报含税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282.55 /1.01%+545,133.48)×5%×5%-0=1,393.24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以金三系统自动生成应征数据为准)。
以上追缴税款4,125.31元、费53.74元(不含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生成)。
限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洛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四、告知事项
(一)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逾期不缴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