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安县铭望鞋厂等3户纳税人: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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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欠缴的税款合计(元) |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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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惠安县铭望鞋厂 |
557,114.17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惠税螺阳通〔2023〕1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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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之路(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 |
1,009,080.00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惠税螺阳通〔2023〕1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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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易莱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
1,642,354.59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惠税螺阳通〔2023〕1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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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