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汀税经开强催〔2023〕18号
龙岩金庆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MA8TUF3YX2):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汀税经开通〔2023〕21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应缴纳税款叁万肆仟伍佰陆拾贰元零贰分(¥:34,562.02)元;
2.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曹寿生
联系电话:05973365660
地址:福建省长汀县环城北路33号301室(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福建长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曹寿生,王其斌(闽税征350821190100 闽税征350821190014)
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福建长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二O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