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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市鼓楼区天芳资讯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15时31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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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天芳资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314号)。由于你公司在当前执行环节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314号
福州市鼓楼区天芳资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2XQD6H5N):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40号楼307室)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2022年5月取得福州市悦胜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发票金额合计6296864.07元,税额合计818592.43元,价税合计7115456.5元),上述发票无真实货物交易,有33份未见认证抵扣记录,有33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截至本检查期尚未进项转出,影响当期增值税。抵扣属期及税额明细如下:2022年7月61776.54元、2022年8月12356.56元、2022年11月7804.42元、2022年12月156828.21元、2023年1月25091.38元、2023年2月135603.93元。
  上述66份发票对应金额,分别于2022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836659.27元,2023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4460204.8元,均在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截至检查期间未进行纳税调整,影响当期企业所得税。
  (二)你公司于2022年5月向有药管家(福州)医药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金额合计2669811.24元,税额合计160188.76元,价税合计2830000元)。
  (三)你公司于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向福建星冠智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金额合计990566.01元,税额合计59433.99元,价税合计1050000元)(发票明细详见附件)。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不配合检查,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12月20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福州市悦胜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6296864.07元,税额合计818592.43元,价税合计7115456.5元)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发票;认定你公司向有药管家(福州)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669811.24元,税额合计160188.76元,价税合计2830000元)、向福建星冠智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90566.01元,税额合计59433.99元,价税合计1050000元)的行为系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的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对其中已确定认证抵扣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抵扣月份转出对应进项税额并补缴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399461.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对上述补缴的增值税,分月查补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13981.14 元、教育费附加5991.92元、地方教育附加3994.61元,明细如下:

税款属期

增值税(单位: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单位:元)

教育费附加(单位:元)

地方教育附加(单位:元)

202207

61776.54

2162.18

926.65

617.77

202208

12356.56

432.48

185.35

123.57

202211

7804.42

273.15

117.07

78.04

202212

156828.21

5488.99

2352.42

1568.28

202301

25091.38

878.20

376.37

250.91

202302

135603.93

4746.14

2034.06

1356.04

合计

399461.04

13981.14

5991.92

3994.61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福州市悦胜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虚开的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调增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836659.27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019432.52元(调增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36659.27元+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97099.19元-此次检查查补的附加税费14325.94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你公司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故应补2022年企业所得税71044.15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019432.52元*20%*25%+25000元-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927.48元)。
  应调增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460204.8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539600.08元(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460204.8元+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89037元-此次检查查补的附加税费9641.72 元),故应补2023年企业所得税1130448.17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539600.08元*25%-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451.85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糖果派对试玩 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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