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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1日09时10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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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榕税稽通〔2024〕0012250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榕税稽通〔2024〕00122506号
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TWY26Q):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TWY26Q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北侧保利天悦花园(地块二)B3#楼3层02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林自然,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4019
  二、案件性质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三、主要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财务报表、未按规定提供出口业务备案单证等材料,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报出口蜡烛业务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244855.65元。取得已证实为虚开的出口业务退税凭证用于申报出口退税2070571.78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虚报出口蜡烛业务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244855.65元。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你公司出口业务的退税凭证被证实为虚开,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2070571.78元。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的规定,上述出口业务应适用征税政策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九条的规定,补缴增值税1843815.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五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糖果派对试玩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970.64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发〔1986〕50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三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糖果派对试玩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30844.56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糖果派对试玩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0563.04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3份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视同内销收入16027012.4元(含税),同时调减出口收入16027012.4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3份,金额16020719.04元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调减成本16020719.04元,调增视同内销收入14183196.81元,以上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176903.45元。其中: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21917.92元,2021年查补的增值税附加25498.61元;调增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554985.53元,2022年查补的增值税附加97879.63元。你公司原申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922.75元,应纳税额198.07元。核增你公司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1596419.31元,调整后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4342.06元,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85236.14元;调增你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12457105.9元,补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3114276.48元。以上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3199512.6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对你公司追缴已退税款8803136.5元。以上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目,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的罚款1244855.65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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